5.8 防护区气体灭火剂增压阈值与泄压口


5.8.1 防护区围护结构应能承受气体灭火剂喷入所引起的内压升高,允许增加压强不得低于1200Pa。
5.8.2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安装不小于泄压计算面积的泄压阀。泄压口面积应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5.8.3 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当防护区无外墙时,可设在与走廊相邻的内墙上。
5.8.4 三氟甲烷、六氟丙烷、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设置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部位的适当位置。
5.8.5 IG-01、IG-55、IG-100、IG-541等IG系列纯天然气体类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可设置在防护区窗顶以上的中上部位的适当位置。
5.8.6 喷放气体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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